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和颖报道)乌鲁木齐市民孙强为讨121万余元劳务费多方奔走,可让他发愁的是,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公司和转包者互相踢皮球,他到底该向谁讨薪?
今年5月,此案二审开庭,终于尘埃落定。
【案情】
2013年,新疆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统建房工程,然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红,建筑公司要求李红在施工时必须挂靠在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
同年9月,李红某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分包给了孙强,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孙强进入工地施工。因种种原因,工期延长了一年,孙强多支出了121万余元劳务费用。2015年12月19日,李红与孙强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对多支出的121万余元劳务费用进行了确认。
协议签了,但这笔钱该谁来出?建筑公司和李红都认为对方应该出这笔钱,孙强自己也弄不清该向谁讨薪。2016年7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孙强将建筑公司和李红一起诉至法院。
【拉理】
有人认为,建筑公司与孙强没有签订过合同,建筑公司自然不应当支付劳务费。
但也有人认为,建筑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第一手”,与工程进度和质量有着直接关系,孙强之所以延长施工一年,和建筑公司相关工作不到位有关,不能因为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就认定为没有任何关系,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强与李红系《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故对孙强要求李红给付劳务费12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从建筑公司与李红对施工内容的具体约定看,李红作为独立施工人,自主承揽工程后,又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将其承建工程中的劳务交由孙强,该行为与建筑公司无关联。且建筑公司已向李红承建的工程部分发放了全部劳务费。
李红与建筑公司既无行政隶属管理关系,亦不存在社会保险的劳动关系,双方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同主体,因此孙强要求建筑公司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红给付原告孙强劳务费121万余元。宣判后,孙强提出上诉。
今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提示】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的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转包,其已经向“下家”李红付清了所有的劳务费用,因此不承担给付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未支付价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李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孙强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