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茉莉
近日,本网不断接到天津市南开区群众读者来信反映: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津富力城七号地酒店项目后,违反《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将工程大肆肢解后进行非法层层转包,造成大量农民工工资被截留、转移。农民工进行诉讼时,工程层层转包经纪人对天津南开区法院主审法官进行利益输送,导致主审法官进行枉法裁判农民工苦不堪言。
南开区,隶属于天津市,是天津中心城区之一,位于天津市城区西南部,全区总面积40.64平方千米,辖12个街道 ,常住人口89万余人。
据群众读者反映:2013年3月,位于天津南开区鼓楼街道的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就天津富力城七号地酒店项目签订总包协议书,由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整体项目的工程建设。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节约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将工程进行肢解剥取利润后进行非法转包。
2019年6月,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天津富力城七号地酒店二次结构工程肢解剥去利润后,向刘国安出具《工程判价单》,其中包含施工项目内容、说明、工程量、单价及计算规则等。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及相关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转包给了挂靠淮安市华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资质的无业人员刘国安;刘国安承包后自己不进行施工,又剥取利润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无业人员董禹廷;董禹廷是个社会混子,一无资金、二无施工人员、三无任何资质,董禹廷就骗取董凤荣的信任投入资金、寻找工人进行实际施工,从中剥取利益。
2020年4月14日,董凤荣就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建的天津富力城七号地酒店项目,进行了实际施工,没被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南开区法院对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安、董禹廷提起民事诉讼。该院法官王娜在审理期间,无视董凤荣提供的实际施工的证据,在确认董凤荣已参与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况下,接受刘国安的利益输送,驳回了董凤荣诉讼请求,造成众多农民工工资没法支付。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90%,富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控股10%。
经调查分析比对,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是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旗下企业。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天津富力城七号地酒店项目发包给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疏于监管任由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层层非法转包。默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肢解后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无业人员,真正目的就是以低廉的施工成本完成施工,完全不顾最底层实际施工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游集团公司能够上市,完全就是靠吸取广大劳动人民血汗进行的财富积累。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后进行层层转包并疏于监管,违反了《建筑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是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给付主要原因,是 否应该担负责任?
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10月31日,在天津南开区法院进行审理“(2020)津0104民初2856号”民事案件期间。国务院下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
根据《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有关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解释,刑事方面新法规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民事方面新法规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规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规处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制定的。天津南开区法院法官王娜在审理“(2020)津0104民初2856号”民事案件时,并没有参照《劳动法》、《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情况进行庭外调查和审理。
董凤荣自2019年6月9日至11月22日期间进行实际施工并产生施工量,在南开区法院2020年7月28日的开定审理的笔录中反映:被上诉人刘国安多次明确表示:“对于工程款同意给付本案董风荣,但是价格总额有差异等等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刘国安对上诉人董风荣完成的工程量及所产生的工程价款的事实是认可的,更能证明刘国安进行了层层转包牟利。
南开区法院在2021年10月25日开庭的庭审笔录中反映:被上诉人刘国安承认上诉人董风荣对工程施工投入了资金和雇佣工人施工的事实。上诉人董风荣举证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屏反映的结算情况和结算单,天津市富力城七号地酒店二次结构工程施工人员名单、关于刘国安劳务纠纷一事调解书、协议书等证据反映了被上诉人刘国安和上诉人董风荣就案涉建筑工程量和工程款的结算情况,被上诉人刘国安及本案第三人董禹廷在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时明确表示认可其真实性,能够说明被上诉人刘国安是想向上诉人董凤荣进行结算的,能够说明被上诉人刘国安没有向董凤荣支付工程款。
从“(2020)津0104民初2856号”民事案件两次庭审记录中,可以充分证明:董凤荣带领的工人在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津富力城七号地酒店项目非法转包给刘国安,刘国安又转包给董禹廷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并且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华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国安、董禹廷都没有向董凤荣带领的工人支付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条规定: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南开区法院法官王娜在没有查明认定董凤荣的实际施工日期、施工量、没有查明刘国安没有实际支付工程款等基本事实,机械的在刘国安的蛊惑利诱下就照本宣科进行裁判,驳回董凤荣全部诉讼请求。是否就是为了利益没有坚持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最大程度行使了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枉法判决?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0)津0104民初2856号”民事案件庭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实施生效的情况下,在庭辩中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款已经给付对应淮安市华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原告董凤荣与广州天力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的说法不成立,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持的。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辩中辩称:富力地产公司作为富力七号地酒店工程的发包方,直接与广州天力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广州天力公司与(刘国安借用资质挂靠的)淮安华远公司签订劳务分包,该公司与下游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与富力地产公司无关系的说法不成立,同样也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如今,董凤荣及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0余名农民工,正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董凤荣及50余名农民工相信党、相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党性原则和法律专业素养,一定会给党和底层农民工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同时董凤荣及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0余名农民工,正本奔走向各级信访、劳动监察、住建等部门举报上访的路上,誓将坑害底层农民工的腐败分子绳之于法!
对事情进一步发展,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