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 15:52 来源:未知 作者:李自强
核心提示:曾经的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杨帆,使用公章和检察长法人章,犹如探囊取物;合同上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众多企业老板还是不放心,在政府网站上查到检察院的公示后,才纷纷与其指定公司签订合同,并将一笔笔巨款打入其指定公司账
核心提示:曾经的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杨帆,使用公章和检察长法人章,犹如探囊取物;合同上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众多企业老板还是不放心,在政府网站上查到检察院的公示后,才纷纷与其指定公司签订合同,并将一笔笔巨款打入其指定公司账号;杨帆事发,却不认罪并当庭翻供,然而法院对杨帆的当庭翻供未予理睬,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给其定罪;而在企业起诉检察院的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和法院则依据刑事判决,将一切责任推给了杨帆......被害企业老板们认为,种种迹象表明,此案背后的水很深。
本站讯 最近一段时间,在吉林省长春市,杨帆诈骗案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一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居然骗了10家企业老板2400万!这些看上去精明强干甚至鬼精鬼灵的人,怎么就让一个很普通的人给骗得这样苦?杨帆到底有什么本事能把这些人都装进了自己的骗局呢?
众多被害企业向媒体透露:其实这些人哪个都不傻,合同上、验收单上都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有的还加盖了法人名章,而且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他们都是因为信任了检察院才上的当,并将一笔笔巨款打入其指定的公司账号。但是,杨帆因为诈骗罪被判了无期徒刑,而提供公章和法人名章的检察院及其领导们却连一点责任都没摊上!当仔细研读了杨帆的刑事判决书和企业起诉朝阳区检察院的民事判决书后,他们才发现,这桩案子很诡异,这里面的水很深、很深!
杨帆签合同盖的都是检察院的公章
据被害企业透露,朝阳区检察院的杨帆曾经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风唤雨能人,别看他职位不高,只是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却掌控着该单位的设备采购大权,可以“代表”检察院对外签协议、签合同,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名章,在他那里,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10位企业老板,被骗的经过几乎一摸一样。其中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诚公司)工作人员臧慧明记录在案的被骗经历是这样的:2017年11月份,我们公司去朝阳区检察院找到杨帆,杨帆称检察院可以将分保项目交给我公司,但有一个要求,检察院现在需要采购一批电子设备,需要我公司帮助给垫款,此笔垫款没有利润,杨帆还说我公司的垫款过一个月就能给回款,因为我公司想拿到朝阳区检察院的分保项目,就同意了杨帆所称的为朝阳区检察院垫款的要求。杨帆所说的让我公司帮助垫款是指让我公司出钱,帮助朝阳区检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采购电子设备,之后由朝阳区检察院给我公司结算货款。第三方供货商是一家叫做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彦东公司)的企业。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带着已经加盖好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签名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风险评估项目合同书”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在杨帆的办公室内,与朝阳区检察院签订了合同,杨帆在合同上加盖了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某农的法人章。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某农的法人章是杨帆将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又拿了回来。我们按照杨帆的要求,向杨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彦东公司打款了共计2481000元。我公司交纳购货款后,彦东公司没有给我交货了。杨帆说是直接向检察院供货,我公司没有收到过货。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着验收单找杨帆验收,杨帆说我公司垫款采购的设备已经交付给检察院了,就在这份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实际被杨帆骗了2481000元。
众多被害企业老板还说: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后,他们也还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网站上查询一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他们查询到了“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告还挂在政府网站上),这份公告明确证明:朝阳区检察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就是杨帆!他们还查询到,长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鼎公司)和彦东公司就是朝阳区检察院设备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
有了这些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有啥不放心的?于是,众多企业纷纷与杨帆签订了合同后,又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大笔款项打入盛鼎公司、彦东公司账号。
据(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至2018年7月,杨帆以朝阳区检察院的名义,先后与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粮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信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凯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玛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诈骗十家企业资金24589563.20元!
合同被认定合法有效但起诉却遭驳回
杨帆出事后,10家企业开始找朝阳区检察院要求兑现合同,并赔偿损失,无果。他们又找到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纪委反映问题,据称,有关领导也接待过他们并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不能让企业吃亏,但最终也是一无所获。无奈,他们只好把朝阳区检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则再次令他们失望。
最先做出民事判决的是希凯公司的起诉。长春市二道区法院(2021)吉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凯希公司起诉朝阳区检察院的事实和理由是:2018年8月6日,被告称有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涉密不需要招投标,原告有涉密资质可直接与被告签订采购协议。经协商原、被告签订采购协议,并由被告加盖公章,约定合同金额为543800元。原告依约将543800元打到指定账户,后经办人杨帆涉嫌诈骗被判刑。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称其工作人员杨帆自行收取的钱款,被告单位并未收到设备,杨帆涉嫌诈骗。对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全部协议均是在被告单位加盖公章,杨帆并非直接保管公章的人员,其每次加盖公章时并没有人阻止,且原告支付了价款。基于此,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设备采购项目的真实合理性、公章的真实有效性。对于杨帆是否涉嫌犯罪应是被告追究其相关责任的问题,不影响被告作为合同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合同付款义务。
朝阳区检察院则辩称:原告诉求的金额中没有扣除刑事追缴退赔和其他救济途径能挽回的损失金额。原告与盛鼎公司签订合同被骗,盛鼎公司负有返还货款义务。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善意无过失要件,原告明知自己未取得保密资质和案涉项目必须政府采购招投标,却轻信杨帆被骗,主观存在一定过错;不具备表见代理民事行为有效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行为不具备有效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与杨帆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的货款系依据其与案外人盛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支付给盛鼎公司,被告没有收到该笔货款,故没有支付该货款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中止审理,待原告刑事退赔追缴,及追究盛鼎公司和杨金才责任的案件结束后,再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号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含本案原告)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各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中可以看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高速电子扫描仪及图形工作站购销合同》系杨帆个人要求原告与自己实际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货款,骗取了原告钱款,该合同没有经被告单位的同意,杨帆也没有被告单位的授权,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该院判决:驳回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这份民事判决书的重点在于其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但该判决又称:原告的钱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账号,检察院并未收到希凯公司的钱,原告向朝阳区检察院要钱没有依据。
在此期间,被害企业还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上加盖的朝阳区检察院公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日前,希凯公司因不服(2021)吉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出上诉。
更加诡异的是杨帆并不认罪
如果说民事判决耐人寻味的话,那么杨帆的刑事判决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指控合同诈骗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实中,杨帆已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分级保护工程提出计划,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该项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
但法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事实:“2017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垫资的事实,伪造分级保密合同,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骗取被害单位信任,后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或者盛鼎公司签订《涉密终端购销合同》,由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者杨帆指定的其他公司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杨帆在人民币二千五百零三万九千五百六十三元二角范围内退赔各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附表)。其中,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百零四万元按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比例退赔,在案扣押的车牌号为黑AOLL60黑色JBBP吉普车依法处置后按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比例退赔。不足部分,从被告人杨帆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中继续追缴。
对于这个判决,杨帆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我们不知道杨帆会不会继续申诉。
被害企业认为检察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早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企业就曾要求检察院承担民事赔偿,但刑事判决书却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对被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害单位可依据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另案主张其民事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被作出判决的希凯公司却已经败诉。该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其在上诉书中称:本案一审判决及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理由是:
1,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于长春市朝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章,此合同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这个认定证明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该单位与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帆作为被上诉人代表,上诉人有理由确信在被上诉人办公场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2,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是错误的,理由是:杨帆为被上诉人的公职人员,主管设备采购多年,而非一审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代表杨帆与盛鼎公司、彦东公司,有多年频繁的设备采购业务往来,在中国政府招标网上可以查到,上诉人在打款前反复确认后,确信盛鼎公司为朝阳检察院设备采购合作单位,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引用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的判定结果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推卸责任,理由和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多次在一审法庭质证,被上诉人并无异议,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并未对上诉人证言证词证据加以引用,一审法庭违反了法律程序。
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被上诉人行使权力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后,公职人员杨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为都是骗取上诉人财物的手段,杨帆在本案中的所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理应对上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在希凯公司上诉后,刑事案中认定的10家被害企业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谷公司)也对朝阳区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11月3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的庭审笔录记载着这样的对话:
审:被告(注:朝阳区检察院),依据你方所提供的证据三载明日期为2019.10.15的确认单显示,你方认可原告方在你处安装相关设备的数量及名称,上述设备现在是否仍在你院安装及使用?
被告:此案建议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数量因当时有正规招投标公司进入我院,与原告公司工程有重叠之处,所以数量、型号、价格无法确定。代理人回去核实,7日内提交书面确认的,我方所提交的该确认单中还有那(注:应为哪)些设备存在我单位的。
审:本案已经向长春公安机关提供,但卷宗未被接收,另外你方作为检查机关如认为本案涉及刑事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已经经过近三年你方是否就本案向公安机关举报过?是否有公安机关给你方出具的相应结论或口头答复?
被告:杨帆案发生以后,我方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具体案件,本案从开庭到现在没有移交过,之前不清楚。
审:原、被,对于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一合同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可?
原告:我方认可,合同真实有效。
被告:根据杨帆刑事案件判决书体现,此案与杨帆刑事诈骗手段极其相似,属杨帆个人行为,与我院无关。
审:被告,经鉴定案涉合同公章为你院公章,且本案并未在你方所主张的刑事案件判决所载明的涉案方式范围内,你方是否有证据本案与你方所主张的案件为同一类案件?
被告:我院提交的招标及保密法和我院重大事项的规定。此案如此巨大数额,未经过正规途径,进入我院施工,又与杨帆刑事诈骗手段相似,实际我院从未授权过杨帆对外签订合同承揽工程,所以原告与杨帆签订的合同与我院无关。
审:被告,经鉴定,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八货物验收单上加盖的公章确系你方公章,依据该验收单你方已经收到相关货物,该验收单上所显示的三台扫描仪现在是否仍在你处?
被告:杨帆与原告签订合同及加盖公章,均系杨帆个人行为,未经我院授权,属于杨帆诈骗范围内。三台扫描仪我院从未收到。
审:被告,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你方是否调取单位的相关录像,以确认在签署本案验收单当日是否有三台机器运至你院。
被告:杨帆在单位负责录像、监控设备,所以在杨帆案发后,相关录像、监控均出现故障。
审:被告,你单位系政府机关,应有24小时安保人员,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你方是否与相关人员核实,以确认在签署本案验收单当日是否有三台机器运至你院?
被告:我方7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一些参加旁听的被害企业老板称:从庭审情况看,庭审中认定的证据,已经十分清楚的证明检察院收到了鑫谷公司的设备并已经安装使用至今,检察院试图否认其在合同和验收单上加盖过公章,却又拿不出来证据证明,于是一到审判长问到关键问题时,就支支吾吾,啥也说不清楚,只好说七天内给法庭提供书面答复,再不就推向杨帆的刑事案子。而在此前审理希凯公司诉检察院一案时,检察院也是如法炮制,声称七天内提供书面材料,却并没有提供出来。但是,检察院与法院本来就是和穿一条裤子,他们赢官司根本就不需要靠证据和庭审,“庭后沟通”就足以胜诉,希凯公司的败诉就是明证!
他们还说:这起案子简直太诡异了,幕后的水太深,可能藏着天大的秘密。我们只是一般公民,怎么可能识破这种所谓的骗局?加盖着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谁能不相信这是真的?现在杨帆的资金链断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责任推给他,这对杨帆、对我们被害企业都是十分不公的,我们誓死也要讨个公道。一些法律界资深人士也称:朝阳区检察院难逃干系,既然公章是真实的,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检察院就必须承担责任,最起码应该追究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其观点并不代表记者和媒体的观点,其是否正确,相信读者会做出各自的判断。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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