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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丈夫讨公道:十一年艰辛维权遭遇,路在何方?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宋青青

河北馆陶:我为丈夫讨公道,冯九红十一年的艰辛维权遭遇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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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实名制反映人冯九红,我的丈夫名叫孙金成,男,196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433196402243132,河北省馆陶县路桥乡刘黄营村人,住馆陶县温泉花园小区38号楼。

       反映人冯九红对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9日做出的(2012)丛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不服,满腹冤屈,怀着万分悲愤之心情,依法向主持正义,伸张冤屈,并负有国家法律监督重任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反映请求,以洗刷我冤屈,还我丈夫孙金成清白之身。

 

       请求事项

       1.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丛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

       2.追究史双贵、马星涛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平。此案的发生,史双贵是始作俑者,史双贵、马星涛二人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本应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得意洋洋、逍遥法外,令人不解和愤怒。

       3.调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事情源于2012年3月14日晚上,此前孙金成曾经在邯郸市承揽各项建筑工程,并教导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安全至上。多年来从不拖欠工人工资,但就在那天晚上,孙金成正在搞工程预算,史双贵、马星涛(王新河)二人找他,要求发给其工资,他向二人解释,由于天晚了,再说手中没有现金,而且还未到发工资的时间(工地规定,每月15日发工资)。二人提前预谋并发短信息威胁,坚持当晚拿钱,正说话间乘他不备,马星涛拿起锤头,史双贵一手拿一个弯头,二人同时砸向孙金成头部、脸部和其它部位,当时孙金成跑了出去,满头是血,史双贵就追,孙金成摔倒在水里,随即摸到一根木棍开始自卫。屋里马星涛拿着锤头往外追,王新河、孙广月见情形不对,两人同时拦住马星涛,在拦马星涛时,马星涛拿锤头乱挥、乱舞,王新河被锤到肩部,一年多不能干重活,孙广月被马星涛锤到后背、肩部痛了好几个月。这时发现孙金成与史双贵均受伤,史双贵向公安局报案。孙金成受伤害后第一时间到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肩部软组织挫伤;2、头部外伤,头皮撕裂伤;3、左颞骨骨折;4、左面部皮肤撕裂伤;5、右手软组织挫伤,右小指背伸肌腱断裂;6、高血压2期。

       此事由丛台区派出所立案侦查,双方均做了司法鉴定。在此环节,史双贵经鉴定够成轻伤,伤残九级;孙金成经鉴定狗成轻微伤。办案机关根据鉴定情况于2012年5月4日将孙金成于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2012年9月19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丛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五个月。

       不难看出,孙金成与史双贵因故发生口角致互殴,双方均有伤。但显而易见的是,发生打架的地点是在孙金成的办公室,对方是两个人,且先动手打的孙金成,孙金成被迫还击,依法属于正当防卫。况且孙金成本人构成轻微伤,姑且不论该鉴定是否实事求是,是否公正,史双贵也应得到相应的处罚,但我冯九红多次控告,均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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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原办案机关存在以下事实和程序错误

       1.办案机关把本案定性为互殴是错误的。孙金成在工地宿舍遭到史双贵二人殴打,致使颞骨骨折等严重人身损害, 被迫采取正当防卫。办案人员王对现场证人证言不理不睬,漏掉关键证据,无视孙金成的正当防卫事实,把本案定性为互殴案件,把受害人认定为致害人。现该办案人员已经因执法错误,被党纪、政纪处分。本案的基本事实存在错误即原判决存在的基础出现错误,致使判决定罪量刑错误。

       2.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的鉴定依据、结论均不符合孙金成伤害的客观事实。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医鉴定内容中篡改住院病历数据,故意遗漏孙金成颞骨骨折的伤害事实,做出损伤属"轻微伤"的错误鉴定结论,程序上办案机关未依法告知孙金成进行申请重新鉴定。

       3.原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致使认定案件事实、性质错误。做为定性本案的关键证据有:(1)致害人史双贵、马星涛的询问笔录、孙金成的询问笔录、现场目击证人王新河、孙广月的询问笔录;(2)致害人史双贵向申诉人孙金成发送的短信内容。现场目击证人王新河与史双贵、马星涛、孙金成均无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以及办案机关应当采信。致害人史双贵、马星涛的询问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足以采信。致害人史双贵向孙金成发送的短信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证明力大于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应当采信。结合现场目击证人王新河的证人证言与致害人史双贵发送的短信内容,足以证实致害人史双贵、马星涛是有预谋、有计划的致害孙金成,其行凶致害行为在先,孙金成被迫躲避殴打,采取正当防卫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对比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未采信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致使认定案件性质错误,做出错误的判决结果。

       4.原审法院以及办案机关漏掉部分关键证据,未还原案件的紧迫性、真实性。致害人史双贵、马星涛先行所持的行凶工具75号管道弯头、铁锤子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木棍的危害性,是造成孙金成头部颞骨骨折的关键性证据,严重危及孙金成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孙金成采取正当防卫的关键性证据,原审法院以及办案机关无视该证据的客观存在,未全面、客观认定事实真相,致使本案错误定性为互殴案件,做出错误的判决。

       5.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错误,剥夺了孙金成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由于办案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篡改住院病历伤情数据,故意遗漏孙金成颞骨骨折的客观事实,出具孙金成损伤属"轻微伤"的错误鉴定结论,且未依法告知孙金成进行申请重新鉴定。在庭审中孙金成依法提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非法剥夺孙金成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犯罪嫌疑人史双贵、马星涛逃脱法律制裁,至今逍遥法外。

       6.导致孙金成被判刑的直接证人就是马星涛的证明材料,单从马星涛的证言来看,是孙金成先动手用管件打的史双贵,打到门外,孙金成又拿棍子打了史双贵,史双贵倒地上不动了。马星涛的这份证言纯粹是伪证,与事实根本不符,实际上马星涛先动手打了孙金成,而且下手更狠。其证言的目的是让史双贵、马星涛逃避法律追究,而使无辜的孙金成含冤入狱。要求检查机关同时追究马星涛的 伪证罪。

       7.本案关键证据是王新河的证言,其明确证实是史双贵先拿铁弯头击打孙金成的头部,孙金成跑出去后史双贵仍不罢休继续追赶击打孙金成,孙金成是被迫反击的,完全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本是正当防卫,却遭蒙冤判刑,导致对我丈夫孙金成错误的判决,坐监狱五个月期间,孙金成的工地失火,工具及全部财产被烧光,还有五个工地无法按时按期完工,造成违约直接经济损失近70万元,还有五万元的工资钱被扣。导致居无定所,倾家荡产,以致我和丈夫走了十一年的维权。

       8.丛区台区人民法院无视足以证实致害人史双贵、马星涛是有预谋、有计划的致害孙金成,其行凶致害行为在先,孙金成被迫躲避殴打的事实,对孙不见,未采信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致使认定案件性质错误,导致孙金成判处拘役五个月。

       我们多次采取正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该案已经于2023年3月将孙金成采取正当防卫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材料提交给丛台区人民检察院,可五个月来,我们焦急等待,却没有任何回音。因此精神压力极大,身体状况每日愈下。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孙金成被冤枉十多年,精神饱受极大折磨,承受许多无端非议。今特依法予以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敬请领导予以重视,还我丈夫孙金成一个公道。我强烈要求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查清事实,还孙金成清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河北省馆陶县路桥乡刘黄营村129号实名制反映人

                        冯九红(孙金成妻子)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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