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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县法院一起离奇的执行案件引关注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任逍遥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就立案、审判、执行、保全程序中的机制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导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机构设置,明确负责立案、审判、执行衔接工作的部门,制定和细化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有关制度,并结合本院机构设置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本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长效机制。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导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近日,媒体接到陈刚的实名反映信称:我与江苏海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7日立案,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近两年了多次找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陆宏远(时任执行局副局长)沈桂林(时任执行局局长)催办,至今没有得到落实,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反映至媒体,希望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接到反映后相关领导非常重视,为履行媒体职责特安排专人进行了解得知,反映人陈刚诉江苏海上海置业发展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于判决生效后,向东海法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借款本金1160万元及利息等。东海法院于 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苏0722执2472号】,执行法官8:陆宏远。另,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的2021 年4月 21 日,东海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的东海县驼峰乡大道116号东海国际商贸城3号楼498 套房产予以了查封。该案立案后,在被执行人498套房产已被裁定保全、完全可供处置的情况下,执行法官陆宏远始终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消极不作为,且没有给出任何说法。在此过程中,我曾向陆宏远反映被执行人通过其公司财务的个人账户、个人 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帐外收取售 房款佣金及市场管理费等超过120 万元,以此对抗执行、拒不执行判 决的违法线索,但陆宏远也无动于 衷,未采取任何措施。

 

很明显执行法官故意拖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东海法院相关的办案法官故意拖延办案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被追责的要件,这起东海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故意拖延行政案件已经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和诸多媒体的关注,相关的办案人员是否得到追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是否依法得到保护,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诸多的媒体将跟踪关注,随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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