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权术”践踏法律“造”冤案 重“升迁”疯狂敛财“捞”官符
河北黄骅:一起“挪用公款”“涉贪”案的幕后“推手”——贾全
本网5月28日河北讯(记者卓尔 图雅报道)一起“挪用公款”注册“个人”公司案,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在同一个法院判决三次,先后判决五年徒刑;再判三年徒刑缓刑五年;随后判决无罪;二审法院判刑五年。奇葩的是《判决书》等了三年才送给受害人,接到《判决》就立即收监。此案涉案6人,检察长贾全却按照请托人的“意愿”说指控3人就指控3人,另外3人说不指控就不指控……如此“奇葩”的案例就发生在河北省黄骅市,完全就如同清末时期的“葫芦僧判葫芦案”。
李总理在最近“两会”上指出:“要努力打造企业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冤假错案要有错必纠,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但是,如果公权力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恶劣的人性不被抑制,制度再好也形同虚设!
近日,记者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后,对此案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此案疑点重重、漏洞百出……
建股份公司被指“挪用公款罪”惨遭获刑
据了解,任玉泉1994年被聘为山西能源总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调离总公司,人事档案从总公司开出后,未到大同市委组织部报到,将档案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从此成为脱离国家机关工作岗位人员。2005年9月28日总公司职工突发“9.28罢免”时任总经理田志宇行动,任玉泉又被临时聘用为山西能源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0月8日,山西能源总公司大同能源公司,因经营不善,营业执照四年无钱年检,被工商部门登报吊销,131名企业职工失去了缴纳“两险”的主体资格,自发集体到北京上访,中央电视二台《面对面》栏目还做了专访。时值中央两会和奥运会举办,惊动了省委领导。为维稳,任玉泉临危受聘为山西能源总公司大同能源公司的工作组组长,工作组三项职责:第一办理营业执照;第二考察选择合适的公司法人代表;第三清理公司债权。
工作组为了稳定职工情绪,解决“两险”多年未交,生活极其困难问题,在山西这个产煤大省,恢复《煤炭经营许可证》执照无望的情况下,在河北省黄骅市纪检委招商引资刘吉华的介绍下,决定在河北省黄骅市组建有《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利用大同公司一直从事煤炭经营经验和客户关系开展煤炭经营活动。刘吉华等人咨询黄骅市工商局周科长,得知政策不允许国有公司设立公司,而股份制公司相对好办的情况下,任玉泉与大同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曹幸商议后向总公司书面汇报,决定借用客户存在大同公司账上货款中的550万元注册公司经营创收,解决大同公司131职工吃饭问题。
2008年4月18日,此款被打入任玉泉、曹幸、许波、高浔茹四人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注册资金,验资完毕后,4月25日就将540万元归还至高浔茹个人账户。
然而,晋骅公司手续没有完善也没有开始营业做一笔业务,就因组建公司的注册资金550万元的问题,任玉泉、许波从此步入人生低谷,从五年徒刑、缓刑、无罪,经过多次“过公堂”的司法“马拉松”,而度过了漫漫难熬的十年……大同能源公司因此停业至今,职工上访不断,造成不安定因素!!!
2003年,吴世源因诈骗罪被判刑释放后,被山西能源总公司经理田志宇聘任为黄骅公司副经理。因超范围非法经营,被公司经理(法人)许波发现后,于2007年9月3日,收回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印鉴,因此结怨很深。任玉泉、许波等人案发后,吴世源、田志宇行贿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诬告许波、郭春阳贪污公款12万元。检察机关用复印件作定案依据,将黄骅公司未恢复前,吴世源给许波个人卡的12万元,而且法人许波已将资金使用情况和报销单据履行了相应的报告审批手续。但检察官用客观“推理”为主观故意,认定许波、郭春阳贪污公款,而被判刑。
无罪变“有罪”让《判决书》“迟到”三年
受害人向记者介绍说:黄骅市检察院,为了完成反腐指标,造政绩图升迁。检察长贾全、驻监室主任齐向阳,在广集案源中,获悉山西能源总公司大同能源公司,变通以个人名义在黄骅市工商局注册了公司。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违反《刑事诉讼法》,在无举报、控告,超越管辖权,于2008年7月2日,将户籍地“公款挪用”地均是山西的任玉泉、许波等人以“挪用公款罪”刑事拘留,不出示任何手续私闯民宅,扣留私人物品及汽车。非法拘留12天后,7月14日,贾全利用在省检察院工作过的“关系”从最高检批复了指定管辖权,17日执行逮捕。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黄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任玉泉挪用公款有期徒刑五年,许波挪用公款、贪污三年缓刑四年,郭春阳贪污罪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8年11月29日,任玉泉、许波上诉,黄骅市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许波提出抗诉。沧州中院在审理中收到大同公司4月3日给总公司的汇报材料,山西能源总公司关于挪用公款一案的调查报告和高浔茹关于大同公司使用资金情况说明后,被拘留14个半月的任玉泉才获准取保候审。沧州中院认为上述证据是否属实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于2010年2月11日发回重审。黄骅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2011年4月9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任玉泉犯挪用公款罪三年缓刑五年,许波挪用公款、贪污罪三年缓刑四年,郭春阳贪污罪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上诉、抗诉。因任玉泉的量刑系在法定期以下量刑,需逐级报送中院复核,又因任玉泉不认罪依法不适用缓刑,2012年2月27日,沧州中院不予复核并发回重审。
黄骅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被告人任玉泉无罪,郭春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许波犯贪污罪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6日对被告人任玉泉、许波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提出抗诉,郭春阳提出上诉。2013年7月16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任玉泉、许波分别在2016年8月16日和9月12日收到2013年10月30日(2013)沧刑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任玉泉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五年,许波挪用公款、贪污罪三年,郭春阳犯贪污罪按上诉不加刑原则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任玉泉、许波接到判决书当日收监服刑,因两人均不认罪不接受减刑,许波于2019年4月16日释放,任玉泉于2020年2月25日获得自由。
挪用公款涉案另两人,一是大同公司在职副经理,又是工作组成员,主管公司财务和公章印鉴实权人曹幸,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二是出借方高浔茹和我们7月2日一块被扣留后也未立案。更有甚者,贪污同样的款涉案三人,只追责许波、郭春阳,而巨贪吴世源不被追责。虽任玉泉在侦查期间对吴世源犯有挪用公款375万元,私刻公章挠乱金融秩序等犯罪事实,口头和书面进行多次举报。但贾全竭力维护包庇,不立案查处,充当刑满释放人员吴世源的保护伞!
受害人介绍说:贾全、齐向阳为了自己的政治、经济私利,大搞冤假错案,欺骗上级虚假立功。2011年11月3日,河北省政府网公布,黄骅市检察院被最高检察院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其政绩就有“山西某公司副总伙同该公司黄骅分公司经理挪用公款特大案件”。如果任玉泉、许波被判无罪,贾全在任期间就有两宗错案(泊头趙英新贪污案),将要影响他的“仕途”。因此他利用团伙的力量,授意检察院用虚假材料抗诉已经生效的无罪判决。在二审庭审中,公诉人随意改变指控范围,新增三项罪名来恐吓任玉泉,造成了严重的庭审事故,辩护人及当事人对公诉人私自推翻三次庭审质证,随意增加三项罪名展开激烈辩护,公诉人理屈词穷还耍流氓,法官视而不见不加阻止。特别是二次开庭巳质证被隐匿的关键证据——2008年4月3日汇报材料明确提到晋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大同公司办的公司,在侦查期间齐向阳让任玉泉看过该复印件,历次开庭数十次提到同时也质证过。在领取第一次判决书时也向法官提出过。材料提交二审中院后,任玉泉于2009年9月11日才获得取保候审。
2009年10月19日,二审法院庭长岳伯生向当事人任玉泉、许波又做了是否复印于总公司及相关情况笔录,并亲自与时任总公司经理电话核实了真实性。时隔一年后的2010年11月3日,贾全得知当事人不认罪,害怕被追责影响他们美好前程,特抽调亲信齐向阳,案件公诉人等五人自带打印机通过恐吓、拘留等暴力手段,在打印好的材料上威逼证人做伪证。说没有发现2008年4月3日的汇报材料原件。该材料复印于总公司,经办人在材料复印后与原件进行复核,亲笔签写了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了公章,检察院却否定了该材料的真实性!
许波、郭春阳贪污罪,仅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田志宇、吴世源的证言和公诉人对一些概念不依法,抛开法律去解释“复印件定案与原件没有太大区别”。吴世源2004年12月27给许波个人卡上打款12万元算贪污,许波2007年5月10日给吴世源个人卡打款2万元也不核减,借用客户货款7天注册公司认定为挪用公款,2008年6月1日大同公司工作组撒销后,6月12日为经营创收解决大同公司131职工吃饭问题,新任公司负责人将法院执行给大同公司款中汇给黄骅市晋骅公司560万元,检察院不让提,也不算挪用公款,而这一笔款更进一步证明是公司办公司!终审判决却只在一审判决的材料中挑拣给我们定罪的“事实”,把可以证明无罪清白的事实统统隐匿起来,也不释法说理,就枉法定罪,草菅人命。
司法人员内部“勾当”让百姓“骇人听闻”
四位代理人认为:任玉泉、许波、郭春阳不构成挪用公款、贪污罪。“公款”和“贪污”是职务性犯罪案件,首先,应确定“款”的性质是“公”还是“私”?挪用公款、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任玉泉是企业临时聘用人员。而此款也非公款,是借用客户高浔茹存在大同公司的550万元,验资完毕后,立即归还。由此可见,高浔茹借用大同公司账户存款、同意借550万元注册公司及将该款转出用于做生意的一系列事实,完全可以证明高浔茹具有任意支配权,而大同公司对该款没有任何控制支配权,也就是说,本案所涉550万元是借用的客户货款,并非大同公司的公款。贪污是吴世源用现金给许波个人卡上打的,不是公款,不符合贪污罪侵犯客体,况且历次判决书对吴世源用现金打款这一铁的事实一字未提,这是在掩饰什么?
同一案例,对任玉泉、许波是“公款”,对直接负责“公款”往来的曹幸、高浔茹就是“客户货款”? 检察院对真正在“挪用公款”案中的主要负责人曹幸、高浔茹撤回起诉和不立,却对任玉泉、许波这两位有职无权的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更奇葩的是黄骅检察院第二检察室得知我们举报“同案不同罪”,2021.6.12日骗我们到黄骅检察院,当面恐吓,要将时隔八年之久的曹幸案重新起诉,让我们不要再“告状”,否则对我们不利……贪污涉案三人,只追责与请托人有结怨的许波、郭春阳,而巨贪吴世源虽经我们再三举报也不予立案?
三位当事人说:检察院认定我们挪用公款、贪污罪。完全就是总公司田志宇、韩双跃等四人,为了报仇解怨,达到个人目的,行贿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追究我们的刑事责任,给办案单位20万元(举报后于2017.6.29日巳退回)给办人员齐向阳50万元,因此款是韩双跃给付齐向阳的,筹款四人中产生矛盾,怀疑韩双跃截留20万元,相互争吵,才获此内幕。当时办案人员刘德发,不忍看他们加害我们,给我们说齐向阳给过他8万元,让转交另一科长,两人都未要。为了获得此证据,2021年4月12日,原黄骅市检察长在接访时,当面质问在场的那位科长:齐向阳让刘德发给你的四万元,你们俩都未要,他笑而不答……默认就是事实。
任玉泉还说:贾全还委托齐向阳广托朋友、同学寻找案源,采取谁找到案源谁办案的原则,致使齐向阳“脱颖而出”, 齐向阳让掮客律师龚学禄提供线索,勾结刑满释放人员吴世源和双开人员韩双跃,充当他们的专业举报人,寻求公权寻租。
司法的“公正”之“路”到底还有多远
写完此稿,感慨万千,记者一直在想,三位当事人及代理人指出河北黄骅市检察院,那么多明显的徇私枉法,乱作为,以及贾全、齐向阳、中级法院岳伯生和请托人田志宇、吴世源、韩双跃等人对“挪用公款、贪污罪”不能成立。而采取收受贿赂、“私下勾当”等等行为,这到底说明了一些什么?至少有几点是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二是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严肃查处。三是必须杜绝司法机关急于破案或因为个人腐败问题导致降低标准,勉强定罪而造成冤假错案发生。
据媒体报道:河北“冤、假、错”案位居全国第一,河北聂树斌21岁遭缪判枉杀,凶手却是王书金案;河北徐计彬O型血强奸射出B型精液案;河北廊坊中院因无罪判决影响政绩推迟2年宣判陈瑞武案;河北婚外情与刑逼让李久明蒙冤案;河北刘志连“故意杀童”判死缓、5年后改判无罪案;河北任绍亭被司法腐败诬陷十四年有期徒刑,自己为自己辩护平反胜诉;河北王保存奔走28年,昭雪后获赔145万等等200多宗案例,与任玉泉、许波、郭春阳案都是在同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国家领导人强调指出,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让有理有据的老百姓敢打官司、能打赢官司。这应该成为每一个执法机关和从业人员的基本遵循。法律的力量、法官的分量都在于公正,只有做出公正的判决,才能被老百姓所接受。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讲过,“司法公正,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当是法院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守不住这个底线,就不能称作人民法院”。
司法不公,则直接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所谓和谐社会也就只能可望不可及。这些年来,因司法不公带来的“民怨”时常见诸报端,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令人痛心。应该引起所有司法部门的重视,特别是手握“生杀”大权的公检法人员,对待一起案件,要更加慎重,一切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例如任玉泉、许波、郭春阳“蒙冤”一案,为什么会从五年徒刑、缓刑、无罪、到有罪,同案不同判,选择性执法?这中间是否存在“猫腻”?是否存在“幕后推手”?是否应该追究贾全、齐向阳、岳柏生、田志宇、韩双跃等人的责任?
关于任玉泉、许波、郭春阳“蒙冤”一案何时得到平反昭雪?因此给他们造成的财产、名誉,以及家破人亡的精神损失是否得到赔偿?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