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拟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对已经购买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之后将禁止上路……北京市法制办昨天在其官网公布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市民即日起至8月26日可以登录该网站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管理部门、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预计规定最快可在9月份出台。
亮点
电动自行车等实行目录管理
根据草案,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产品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同时草案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机功率、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的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可变限速装置。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仅限于依法登记的残疾人本人使用,且每人只能登记一辆。消费者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以要求退货。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须上牌行驶
草案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上路行驶随车携带行驶证。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明确非机动车注册、变更、外省市号牌登记及牌照换、补领等规定,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对于非机动车载人、载物,草案也作出规定,允许电动自行车在驾驶员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不允许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倡导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上路行驶佩戴头盔。
草案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规定,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非法上道路行驶的;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非机动车登记、上牌要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草案提出了带牌销售制度,这是一项便民举措,鼓励销售企业代购买者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续的具体办法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另行制定。
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同时草案中还明确提出,本市鼓励使用非机动车出行,鼓励企业以商业运作模式提供自行车出行服务,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自行车及其网点建设的方式完善本市公共交通出行体系,为缓解拥堵、减少污染、方便市民出行提供便利。
而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问题,草案中也规定,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行政部门在规划、建设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问题。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居民住宅区应当集中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停放不得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释疑
为何立法监管电动自行车
“政府让卖,为什么不让用?”使执法陷入尴尬境地
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昨天就《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立法背景进行了介绍。据悉,随着非机动车特别是有助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数量激增,“超标”上路、抢行、逆行等违法现象愈发普遍,违法乱象多发的背后是管理制度和手段不尽完善,需要立法予以解决。
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调研中发现,由于生产、销售监管不到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方可生产、销售、通行,但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已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生产、销售、购买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甚至交警在路面管理时市民经常提出质疑:“政府让卖,为什么不让用?”使执法陷入尴尬境地。需要通过立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另外,本市对于非机动车准予上路类型无具体规定。企业瞄准上路车辆类型管理空白,设计生产各种车辆和工具供市民上路使用,如电动滑板车、自平衡车、轮椅车等。这些车辆和工具在速度、制动等技术条件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车辆属性不明,在交通事故定责、赔偿等方面易引发争端,需要立法进行规范。
超标电动车怎么办
将设置过渡期核发临时通行标识
草案中明确提出,制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并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
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指标有很多项,重要指标是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载重质量不得超过40公斤,超过这些指标中的任何一个就算超标。目前,非机动车中很大一部分是电动两轮车辆,其中相当一部分超过了国家标准,数量比较大,对于这部分超标车辆,规定草案提出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这部分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
而对于备受市民关注的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此次草案规定的范畴,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老年代步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立法范畴,不在此规定范围内。“但是老年代步车中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准”,这位负责人透露,有关老年代步车的相关管理意见,市交管局正在研究。(记者 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