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謇
新华社银川7月29日电(记者邹欣媛、杨稳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中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诱骗交易,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欺诈行为: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形式无依据、无相应参照价格;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在同一交易场所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交易相对人而以高价结算;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等。
条例规定,如经营者有以上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无法退还或者拒不退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