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治报讯(记者武运波 实习记者买菊旦·阿扎提报道)7月12日,本报《楼顶漏水 楼下住户也要出钱修》一文中提到,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细心的读者周先生咨询:“楼顶漏水,为什么不动用维修基金呢?”
“‘维修基金’是以前的叫法,现在称为‘维修资金’。”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章建红律师说,2008年起,我国将“维修基金”更改为“维修资金”,以便更准确地诠释其归业主个人所有的内涵。
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主要指大、中修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该规定可理解为:当住宅各项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发生影响到生活的损坏时,业主才能支用维修资金。”章建红说,“业主在购房时按一定比例缴纳维修资金后,维修资金监管办公室会在银行给每位业主分户建账。维修资金所有权属于业主,政府只有权监管,无权动用,所以实质上它是一笔‘个人存款’,也是自家住宅的‘养老金’。”
那么,什么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章建红说,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
《楼顶漏水 楼下住户也要出钱修》一文中,楼顶漏水,业主为什么不动用维修资金呢?
记者联系到当事人,他说:“有关部门现场查看后说,楼顶漏水是由于业主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所致,不在维修资金适用范围内。”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条件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属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维修项目损坏原因属自然老化、自然损坏,没有责任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维修项目相关业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计划)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或公示后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的。
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款项
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小修及日常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