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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对夫妻两次试管婴儿失败 丈夫3次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謇

  沈阳一对夫妻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连续两年,妻子做的两次试管婴儿都失败,并因此深受伤害,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为适应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性反应。

  在妻子两次入院治疗前,丈夫曾两次起诉离婚。两次离婚请求都被法院驳回后,丈夫又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准予双方离婚,而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对女方适当予以多分。

  刘军、小颖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上海工作居住,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刘军回到江西老家,小颖回到沈阳。

  小颖曾于2012年、2013年婚姻存续期间连续做两次试管婴儿失败,造成精神和身体的极大伤害,一直处于治疗当中。小颖于2014年9月、2015年5月两次在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适应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性反应。

  刘军曾于2014年7月、2015年4月两次起诉到法院,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刘军再次于2016年3月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小颖要求在财产上多分的主张。他还表示,通过小颖的自述材料显示,小颖通过以试管婴儿生育是完全自愿的,造成的伤害应由本人承担,不同意承担小颖主张的医疗费,也不同意赔偿小颖主张的身体精神伤害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刘军、小颖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矛盾激化,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刘军两次起诉来院,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刘军坚决要求与小颖离婚,应准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考虑到刘军、小颖婚姻存续期间,小颖为了家庭和睦,为了能与刘军生育子女,两次做试管婴儿失败,不久后刘军就起诉要求与小颖离婚,给小颖在身心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刘军作为丈夫,不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对小颖都应尽到扶助义务。且小颖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刘军的社会保险帐户至今一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不排除刘军有工资收入的可能。本着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对小颖应适当予以多分。

  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刘军与小颖离婚;家庭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归刘军所有;刘军、小颖名下住房公积金归刘军、小颖各自所有,刘军一次性给付小颖住房公积金差价款2万元;刘军、小颖名下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归刘军、小颖各自所有,刘军一次性给付小颖社会保险金差价款1万元;刘军名下缴纳的人寿保险金1333.33元归刘军所有;刘军名下股票及资金归刘军所有,刘军一次性给付小颖股票资金折价款共计10万元;刘军名下银行大额存款12,170.24元归刘军所有,刘军一次性给付小颖存款折价款1万元;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路X-X号342室,建筑面积113平方米,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刘军、小颖共同共有的私有房屋归小颖所有,小颖一次性给付刘军房屋折价款151,500元,待房屋折价款付清后,有义务配合小颖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所发生的更名费用由刘军承担;刘军一次性给付小颖医疗费1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选择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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