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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整治灰色网约车 违规将被收回平台经营权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謇

  原标题:违规将被收回平台经营权 石家庄一招“杀死”灰色网约车?

  王峰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石家庄办法”)自2017年7月21日起施行。

  其中的一条被认为堵上了此前交通部等7部委网约车暂行办法,以及100多个城市实施办法的BUG(漏洞)。

  这个BUG是:合法的网约车运营时要求具备平台、车辆和司机三个许可证,现在依然有很多网约车是在无证运营,对此,以往的政策只规定了对网约车平台罚款,而没有更严厉的处罚办法。

  比如网约车车辆、司机未办证运营,7部委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规定是: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这是否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只需要缴纳了罚款,就可以继续灰色运营?而对于财大气粗的网约车平台来说,最高3万元的罚款只能说是九牛一毛。

  因此,石家庄办法第41条规定被认为是对网约车平台“一招毙命”。其规定平台公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等业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经营权。

  “收回经营权”,意味着吊销平台的经营许可证,可谓严厉的处罚。但问题首先在于,石家庄办法只是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这样的处罚是否合法?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张效羽告诉记者,收回经营权是一种行政处罚,其等于取消对网约车的行政许可,意味着需要有行政法规作为依据,而网约车的行政法规依据存在争议。

  张效羽介绍,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网约车暂行办法设定行政许可有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作为依据,412号令的全称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网约车作为出租车的一种,自然纳入412号令管理。

  但也有多位行政法学者认为,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事实上已经是新的行政许可了,因为以前并没有这些许可证。

  张效羽认为,如果认为网约车暂行办法作出的行政许可是有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那么石家庄办法规定“收回经营权”就是合法的。

  张效羽还表示,尽管其他城市的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收回经营权”,但仍然可以在实践中作出如此处罚。因为既然对网约车平台的行政许可是合法的,即使网约车政策没有作出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主管部门也可以撤销这个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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