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23日讯(记者宗兆宣 通讯员符发)记者昨天从省工商局获悉,因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等违法行为,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日前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工商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据了解,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保亭三道镇。经工商部门查明,该公司自2016年10月25日起,利用其官网网页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其内容为:“善心汇”在新经济生态系统运行的2016元年,推出“幸福扣”(玛瑙镶金),限发十万枚,以“幸福扣”作为“善心汇”文化产品发行的第一股,首轮原始股票由“善心汇”会员限量认购,作为会员的特别福利,前1万名会员可以认购文交所发行的原始股票(10股起购,每股99元),每10股可兑换“幸福扣”实物一个,并于2016年10月25日上市发行等。该公司还在网页上自称为“文化产业集团”。
同时,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营场所设置的广告宣传牌及相关宣传资料上,将其公司宣传为“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经查实,当事人“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大堂、过道等区域,设置的公司投入公益帮扶活动及“善心汇会员”培训、参观、考察等经营活动宣传牌、贴板图文上,使用了代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的图案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渲染。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核准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保亭县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决定责令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对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形象的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两项罚款合计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