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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培训机构按照乐乐的授课课时计算劳动报酬

2017-07-26 18:53 来源:华东日报 作者:张謇

核心提示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通讯员王朋坤报道)乐乐(化名)是一名英语教师,并在乌鲁木齐市多家教育培训机构授课,各机构按照课时向乐乐支付金额不等的报酬。去年年底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王朋坤报道)乐乐(化名)是一名英语教师,并在乌鲁木齐市多家教育培训机构授课,各机构按照课时向乐乐支付金额不等的报酬。去年年底,乐乐离开某培训机构,同时将该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养老保险金等各项费用。

7月2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二审后,认为乐乐与某培训机构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机构无须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各项义务。

2015年,乐乐来到乌鲁木齐市某教育培训机构上班,为孩子们教授英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培训机构按照乐乐的授课课时计算劳动报酬。

从2015年10月到2016年6月,乐乐一直在该培训机构工作,每月报酬都不相同,最低为0元,最高则达到2万余元。2016年6月30日,乐乐离开某培训机构。

同年9月,乐乐向乌市天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四点请求:一、某培训机构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二、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三、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补缴其授课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金及利息;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乌市天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支持了乐乐的全部请求。某培训机构不服该仲裁结果,将乐乐起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正确。

之后,某培训机构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培训机构向法院提交了乐乐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实乐乐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已有社保账户,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同时审理查明,乐乐在培训机构授课期间,完成课时任务后可自主支配时间,相应地,无课时任务亦无需去培训机构,即不坐班。同时,乐乐平时在培训机构除在教室授课外,无固定办公场所,即:维系双方的仅仅是课时、报酬,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另外,培训机构支付乐乐的报酬,数额浮动范围极大,有课时任务即有报酬,无课时任务即无报酬,区别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具有相对稳定性、规律性的特征。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培训机构不承担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前提下的相关责任,故撤销原判决,支持培训机构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兼具人身性、财产性,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韩璟介绍,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中,乐乐与培训机构之间虽具有财产性联系,但无人身性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